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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政策
本公司將視營運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持續張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並兼顧股東利益與資本適足率,採取剩餘股利政策。
分派條件及時機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補虧損、提繳稅捐、次提10%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視需要提列或轉特別盈餘公積。餘額加計以往未分派盈餘為可分配盈餘。
本公司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之,當年度股東股利之發放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0%~80%,其中現金股利發放比例不低於10%。
本公司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分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將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分以現金方式發給時,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